两汉“守冢”制度
王子今
基本信息
摘要:两汉时期出现的由最高执政集团设定的“守冢”制度,是对战国以来兴起的盗墓风习的抗御方式。“守冢”制度维护了政治等级,提倡一种政治文化取向,亦表现出仁政关怀,同时也顺应了国家作为意识形态主导的“孝”的伦理原则的社会普及。“予守冢”“置守冢”,又体现出皇帝对某些家族和个人的特别恩宠。两汉“守冢”制度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成为帝王的一种政治表演形式,也成为帝制时代的行政规范之一。“守陵”“守冢”“守墓”作为国家行为,可以防止民间个体及小群体隐秘的盗墓犯罪,却无法阻止军政实力集团大规模的公开的盗掘,但是对于这种体制在客观上有益于保存古代文明遗产的意义,应当给予肯定。
作者简介: 王子今(1950—),男,河北武安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秦汉史研究。文章原刊:《南都学坛》2020年第3期。
刘邦建国,初设“守冢”制度,这种制度曾经发挥了有益于国家安定的政治作用。由最高执政集团设定的“守冢”制度,是对战国以来大规模兴起的影响普遍的盗墓风习的一种抗御方式。“守冢”制度宣示了政治权威,维护了政治等级,提倡一种政治文化取向,也表现出仁政关怀,同时顺应了国家作为意识形态主导的“孝”的伦理原则在社会生活中普及的文化方向。“予守冢”“置守冢”,又体现出皇帝对某些家族和个人的特别恩宠。两汉“守冢”制度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成为帝王们情愿投入并且似乎热忱参与的一种政治表演形式,也成为帝制时代的一种兼有宣传作用和实践作用的行政规范。非汉族的执政者,也以此作为靠近中原文化传统的表达方式。“守冢”后来又称作“守墓”。“守冢”“守墓”的设置作为国家行为,体现出政治导向的作用。其实际意义,虽然可以防止民间个体及小群体通常形式隐秘的盗墓犯罪,却不可能阻止强势的军政实力集团大规模、公开的陵墓盗掘。“守陵”“守冢”“守墓”的宣传意义超过其实际作用。墓葬是中国古代文化遗存的重要继承形式。对于“守陵”“守冢”“守墓”制度在客观上有益于文明遗产存留的意义,应当予以肯定。
一、先秦“墓前置守”形式与秦始皇陵的“守卫”
《吕氏春秋·节丧》中曾经明确指出了厚葬行为必然导致“其势”“不安”的道理:“国弥大,家弥富,葬弥厚。含珠鳞施,夫玩好货宝,钟鼎壶滥,舆马衣被戈剑,不可胜其数。诸养生之具,无不从者。题凑之室,棺椁数袭,积石积炭,以环其外。奸人闻之,传以相告。上虽以严威重罪禁之,犹不可止。且死者弥久,生者弥疏;生者弥疏,则守者弥怠;守者弥怠,而葬器如故,其势固不安矣。”[1]525《吕氏春秋·安死》又说:“宋未亡而东冢抇,齐未亡而庄公冢抇。国安宁而犹若此,又况百世之后而国已亡乎?”[1]537高诱注:“东冢,文公冢也。文公厚葬,故冢被发也。冢在城东,因谓之‘东冢’。”对于所谓“庄公冢抇”,高诱又解释说:“庄公名购,僖公之父。以厚葬,冢见发。”[1]525因为厚葬的刺激,盗墓行为盛行。因此墓葬建筑结构会考虑防盗要求,自战国时期起,“墓室出现了特别的防护设施”,通常的情形,往往厚筑封土,亦采用积石、积沙等形式。除了“墓室设有特别防护设施”之外,还出现了“坟前置守”的方式。
苏秉琦先生写道:“任何坚密封固的方法都不能保证埋藏地下的财富的安全,于是出现了墓前置守。辉县固围村一号墓在墓道封土中部发现了一处住穴,住穴内出陶罐、碗、甑、灯、铁刀、削、锛、斧、带钩、铜镞等。穴旁有灶,因此推测是守墓人遗留的。《吕氏春秋》曾讲到当时统治阶级守墓的情形,大概守墓已经成为习俗。”[2]71-72这里所说的“守墓人”,或许是礼制规范下的孝子贤孙。如《后汉书》卷八二《方术传上·廖扶》:“常居先人冢侧,未曾入城市。”1[3]2720但是他们居住在冢墓近旁,首先就有保障坟墓安全的作用。我们还看到,也有因特殊原因居于“墓侧”守护墓葬的情形2。不封闭墓道,很可能直接居于其中,与辉县固围村一号墓墓道封土中所谓“住穴”的考古发现可以对应的文献资料,有《后汉书》卷六六《陈蕃传》记载的赵宣故事:陈蕃任乐安太守时,“民有赵宣葬亲而不闭埏隧,因居其中,行服二十余年,乡邑称孝,州郡数礼请之。郡内以荐蕃,蕃与相见,问及妻子,而宣五子皆服中所生。蕃大怒曰:‘圣人制礼,贤者俯就,不肖企及。且祭不欲数,以其易黩故也。况乃寝宿冢藏,而孕育其中,诳时惑众,诬污鬼神乎?’遂致其罪”。李贤注:“埏隧,今人墓道也。杜预注《左传》云:‘掘地通路曰隧。’”[3]2159-2160赵宣“不闭埏隧,因居其中”,应当是有“住穴”作为居处的。
张仲立先生研究秦始皇陵的防盗方式,指出:“始皇陵的防盗,其要有四:一是设暗器;二是掘深穴;三是防泄密;四是设守卫。”[4]“设守卫”,是秦始皇陵“防盗”的重要方式之一。秦始皇陵东侧发现的规模宏大的兵马俑军阵,形成了震惊世界的文化影响。关于秦始皇陵兵马俑的主题尚有争论3,但秦始皇时代所经营的这一军阵模型是以东方武装集团作为假设敌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其性质应当与秦始皇陵密切相关4。兵马俑军阵严整的临战态势,也给人以鲜明的陵区保护者的印象[5]。有学者指出:“秦都雍的诸公陵墓围以壕沟,说明秦人的护陵设施是早有传统。”[6]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说到“甸人”:“可(何)谓‘甸人’?‘甸人’守孝公、(献)公冢者殹(也)。”整理小组译文:“什么叫‘甸人’?‘甸人’是看守孝公、献公墓的人。”[7]可知秦确实早有陵墓“守卫”方式。秦始皇陵有城垣和城门[8]。不过,秦始皇仓促安葬,其陵墓“守卫”制度未必完备。
秦始皇时代“丽邑”的设置,也有护卫陵园的意义。东汉时东平王刘苍就“帝欲为原陵、贤节陵起县邑”的规划,上疏劝谏:“臣愚以为园邑之兴,始自强秦。古者丘陇且不欲其著明,岂况筑郭邑、建都郛哉!”5所说“园邑之兴,始自强秦”,指《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所记载“(秦王政十六年)秦置丽邑”[9]232。所谓“筑郭邑、建都郛”,对于陵墓有“设守卫”的意义。有学者指出,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徙三万家丽邑”,“复不事十岁”[9]256,强制徙民“住守陵邑”,“也有利于保护陵墓”[10]。这一形式为西汉继承,出现了确定的陵邑制度。
二、西汉帝陵“守卫”
《唐六典》卷一四写道:“陵令掌先帝山陵,率户守卫之事;丞为之贰。”李林甫等注:“至汉,奉常管诸陵县,诸陵亦皆有令、丞。”“后汉先帝陵令每陵各一人,秩六百石,每陵所皆置万户。”[11]《后汉书》卷一四《宗室四王三侯传·城阳恭王祉》:“建武二年,以皇祖、皇考墓为昌陵,置陵令守视。”[3]562这是汉代“置陵令守视”的明确的文献记载。而西汉官职出现与帝陵有关的“陵令”字样者,《史记》《汉书》可见“茂陵令”“长陵令”“杜陵令”“昌陵令”“平陵令”“霸陵令”等6,应当都是陵邑长官。《唐六典》注所谓“每陵所皆置万户”,应当说的也是陵邑。
比较明确的汉代陵园“设守卫”史例,有《续汉书·百官志二》“太常”条:“本注曰:掌守陵园。”[3]3573帝陵作为重点护卫对象,应有足够员额设定。《长安志》卷一四《兴平》“汉武帝茂陵”条引《关中记》云:“守陵、溉树、扫除,凡五千人。”[12]唐《天圣令》卷二二《赋役令》已见“陵户”身份。“陵户”与“国子、太学、四门、律、书、算等学生”“两京坊正、县录事、里正”“驿长、烽帅、烽副”“传送马驴主、采药师、猎师”等同样,“并免课役”[13]272。对于后世文献所见“守陵”人员的职任,也许还要具体分析,其中有些可能只是负责看护或者“守视”,而并非专门的武装“守卫”。如“守陵宫人”7[14]248[15]1471,1503-1504、“守陵嫔御”[16]3318、“守陵妾”8[17]442、“守陵太监”[18]1823,6746,7466[19]97等。但是汉代帝陵确实有武装守卫。《长安志》卷一四《兴平》“汉武帝茂陵”条引《汉武故事》:“帝见形谓陵令薛平曰:‘吾虽失势,犹为汝君,奈何令吏卒上吾陵上磨刀剑乎?自今以后,可禁之。’平顿首谢,因不见。往问冢旁,果有方石,可以为砺,吏卒尝盗磨刀剑。霍光欲斩之,张安世曰:‘神道茫昧,不宜为法。’乃止。”又写道:“故阮公《咏怀》诗曰:‘失势在须臾,带剑上吾丘。’”9[12]432这是西汉出现“陵令”的资料10。而“陵令”统管的“守陵”者有佩携“刀剑”的武装人员11。
三、西汉“守冢”设置
除帝陵之外,对其他特殊的冢墓由执政机构安排“守冢”的情形,自刘邦于“汉并天下”之初起始12。
《史记》卷八《高祖本纪》记载,汉高帝十二年(前195),击败黥布叛军,“过沛”,“自为歌诗曰:‘大风起兮云飞扬,威加海内兮归故乡,安得猛士兮守四方!’”遂“追得斩布”,樊哙军又“斩陈豨”。“十一月,高祖自布军至长安。”十二月,宣布为“秦始皇帝”等“予守冢”各若干家:
高祖曰:“秦始皇帝、楚隐王陈涉13、魏安釐王、齐缗王、赵悼襄王皆绝无后,予守冢各十家,秦皇帝二十家,魏公子无忌五家。”[9]391
《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的记载略异:“其与秦始皇帝守冢二十家,楚、魏、齐各十家,赵及魏公子亡忌各五家,令视其冢,复亡与它事。”[20]76《史记志疑》:“(《史记》)言赵悼孝襄王亦予守冢十家,而《汉书》云‘五家’。《史》《汉》载诏词不同,疑《汉书》误。”[21]236《史记会注考证》引梁玉绳说,又写道:“中井积德曰:秦皇、陈涉之外,盖以当时冢存者立制也。不然,何特亲此数人矣?其他存者亦有后则不在此例。愚按:《陈涉世家》云:‘为陈涉置守冢三十家。’与此异。”[22]252《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高祖时为陈涉置守冢三十家砀,至今血食。”14[9]1961其户数超过了“秦皇帝二十家”及“与秦始皇帝守冢二十家”。《史记》卷七七《魏公子列传》:“高祖十二年,从击黥布还,为公子置守冢五家,世世岁以四时奉祠公子。”[9]2385与《史记》卷八《高祖本纪》和《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的记载相同。
“予守冢”“置守冢”,往往又体现出皇帝对某些家族和个人特别的恩宠和深切的关爱。如《史记》卷四九《外戚世家》:“追尊薄父为灵文侯,会稽郡置园邑三百家,长丞已下吏奉守冢,寝庙上食祠如法。”[9]1971这里所谓“长丞已下吏奉守冢”,并没有设定“守冢”明确的户数。
《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记载,淮南王刘长以谋反罪处罚,“废勿王”,遣处蜀郡严道邛邮。“载以辎车”,“淮南王刚”,“乃不食死”。汉文帝“哭甚悲”,“乃以列侯葬淮南王于雍,守冢三十户”15[9]3079-3080。汉文帝“守冢三十户”的决定,是暗含哀情和悔意的。
对于朝中大臣“置守冢”的实例,有《汉书》卷五九《张安世传》记载张安世长兄张贺的故事。张贺“幸于卫太子”,而“太子败,宾客皆诛”,张安世为贺上书,得免死“下蚕室”。“宣帝以皇曾孙收养掖庭,贺内伤太子无辜,而曾孙孤幼,所以视养拊循,恩甚密焉。”张贺对皇曾孙的教育和婚配,都曾尽心尽力。后“宣帝即位,而贺已死”,“上追思贺恩,欲封其冢为恩德侯,置守冢二百家”。“故安世深辞贺封,又求损守冢户数,稍减至三十户。”“遂下诏曰:‘其为故掖廷令张贺置守冢三十家。’”[20]2651对于张贺“置守冢二百家”,等级规格是空前的,张安世“求损守冢户数”,态度明智,最终“稍减至三十户”。
关于张安世的同事霍光,情形则不同。《汉书》卷六八《霍光传》记载:汉宣帝时,“(霍)光身死而宗族竟诛”,“至成帝时,为光置守冢百家,吏卒奉祠焉”16[20]2959。其境遇,也表露出其政治敌对态度有所缓和的迹象。“置守冢百家”的规格,是比较高的。
《汉书》卷六三《武五子传·戾太子刘据》记述了悲剧人物刘据亲属得到“置守冢”优遇的情形17。刘据在湖县遇难。“初,太子有三男一女,女者平舆侯嗣子尚焉。及太子败,皆同时遇害。卫后、史良娣葬长安城南。史皇孙、皇孙妃王夫人及皇女孙葬广明。皇孙二人随太子者,与太子并葬湖。”太子遗孙,史皇孙子,即汉宣帝。初即位,下诏曰:“故皇太子在湖,未有号谥,岁时祠,其议谥,置园邑。”有司奏请:“谨行视孝昭帝所为故皇太子起位在湖,史良娣冢在博望苑北,亲史皇孙位在广明郭北。谥法曰‘谥者,行之迹也’,愚以为亲谥宜曰悼,母曰悼后,比诸侯王园,置奉邑三百家。故皇太子谥曰戾,置奉邑二百家。史良娣曰戾夫人,置守冢三十家。园置长丞,周卫奉守如法。”于是,“以湖阌乡邪里聚为戾园,长安白亭东为戾后园,广明成乡为悼园。皆改葬焉”[20]2747-2748。实际上完成了全面的平反。而“故皇太子谥曰戾,置奉邑二百家”与“史良娣曰戾夫人,置守冢三十家”,可以看作政策转变的标志性显现。
四、赵佗“先人冢”:“掘烧”“修治”“置守邑”?
《史记》卷一一三《南越列传》记述了南越政权在秦末特殊的政治背景下生成的过程,说南海尉任嚣与龙川令赵佗商议,当“中国扰乱”之时,“兴兵绝新道,自备”。“嚣死,佗即移檄告横浦、阳山、湟溪关曰:‘盗兵且至,急绝道聚兵自守!’因稍以法诛秦所置长吏,以其党为假守。秦已破灭,佗即击并桂林、象郡,自立为南越武王。”[9]2967汉高祖初定天下,因为久经战乱、“中国劳苦”的缘故,当时以宽宏的态度容忍了赵佗政权在岭南的割据。又曾经派遣陆贾出使南越,承认了赵佗“南越王”的地位,希望他能够安定百越,并且保证“南边”的和平。在高后专制的时代,“有司请禁南越关市铁器”,似乎曾经采取了与南越实行文化隔闭、文化封锁的政策。赵佗说:“此必长沙王计也,欲倚中国,击灭南越而并王之,自为功也。”于是“乃自尊号为南越武帝,发兵攻长沙边邑,败数县而去焉”。吕后派周灶发军击南越,南越与汉王朝正式进入交战状态。然而据《史记》卷一一三《南越列传》记述,“会暑湿,士卒大疫,兵不能逾岭”。两军在南岭一线相持了一年之久,于是出现了司马迁所谓“隆虑离湿疫,(赵)佗得以益骄”的局面[9]2969。
汉文帝对于吕后时代政治多予否定,对南越国特意表示亲和之意。措施之一,即保护赵佗先祖墓地,“置守邑,岁时祭祀”,并以优厚条件安置其亲属,“召其从昆弟,尊官厚赐宠之”[9]2970。据《汉书》卷九五《南粤传》,又派陆贾出使南越,赐书致意,文辞颇为诚挚:“皇帝谨问南粤王,甚苦心劳意。”“乃者闻王遗将军隆虑侯书,求亲昆弟,请罢长沙两将军。朕以王书罢将军博阳侯,亲昆弟在真定者,已遣人存问,修治先人冢……两帝并立,亡一乘之使以通其道,是争也;争而不让,仁者不为也。愿与王分弃前患,终今以来,通使如故。”[20]3849-3850这篇情感诚恳、言辞亲和、足以打动人心的外交文书,果然收得实效。赵佗表示愿废去帝号,归附汉王朝中央政权[23]。
汉文帝赐书中的文字,尤以“修治先人冢”一句最为引人注目。
据《史记》卷九七《郦生陆贾列传》,陆贾第一次出使南越说服赵佗归依汉王朝时,曾经强调“足下中国人,亲戚昆弟坟在真定”情形,并以“掘烧王先人冢”相威胁:
足下中国人,亲戚昆弟坟在真定。今足下反天性,弃冠带,欲以区区之越与天子抗衡为敌国,祸且及身矣……天子闻君王王南越,不助天下诛暴逆,将相欲移兵而诛王,天子怜百姓新劳苦,故且休之,遣臣授君王印,剖符通使。君王宜郊迎,北面称臣,乃欲以新造未集之越,屈强于此。汉诚闻之,掘烧王先人冢,夷灭宗族18,使一偏将将十万众临越,则越杀王降汉,如反覆手耳。[9]2697
“于是尉他乃蹶然起坐,谢陆生曰:‘居蛮夷中久,殊失礼义。’”[9]2698据《史记》卷一一三《南越列传》,陆贾第二次出使南越之前,汉文帝已经注意和善地安抚赵佗,其重要策略之一,就是保护赵佗在真定(今河北石家庄东北)的家族墓地:
及孝文帝元年,初镇抚天下,使告诸侯四夷从代来即位意,喻盛德焉。乃为(赵)佗亲冢在真定,置守邑,岁时奉祀。[9]2970
回应陆贾对赵佗“自立为帝,曾无一介之使报者”的指责,赵佗解释“妄窃帝号”的背景,其主要原因之一,竟然是所谓“遥闻高后尽诛佗宗族,掘烧先人冢,以故自弃”[9]2970。《汉书》卷九五《南粤传》作“又风闻老夫父母坟墓已坏削,兄弟宗族已诛论”[20]3851。
可见,在赵佗的意识中,“先人冢”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有关“先人冢”安危的情结,甚至可以决定其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而军事决策之战与和、国家形势之安与危,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于是,对于重要人物的“先人冢”地破坏和保护,也成为一种政治行为。从赵佗故事可知,这一策略直接关系到“南边”的局势。
陆贾威胁赵佗“掘烧王先人冢”以及赵佗所谓“遥闻高后尽诛佗宗族,掘烧先人冢”,都反映当时“掘冢”行为,可能常常被用以作为政治斗争的一种手段。而相反,“置守邑,岁时奉祀”,则体现出友好的态度。
《汉书》卷九二《游侠传·楼护》有以“上先人冢”作为团结亲族之条件的史例:“多持币帛,过齐,上书求上先人冢,因会宗族故人,各以亲疏与束帛,一日散百金之费。”[20]3707所谓“先人冢”,当时已经成为一种维护宗法关系的重要象征。
五、曹炽”“吕蒙”故事
《后汉书》未见“守冢”设置的相关记录。《东汉会要》卷三〇《民政下》涉及丧葬的部分只有“禁厚葬”和“瘗遗骸”条,不列与“守冢”有关的条文[24]。但是《三国志》的记载中可以看到为重臣“置守冢”若干家的信息,一似西汉张贺、霍光情形。
《三国志》卷九《魏书·曹仁传》记述曹仁受到特殊的表彰。恩宠之形式,包括其父曹炽得“追赐”,并“置守冢”:“仁少时不修行检,及长为将,严整奉法令,常置科于左右,案以从事。鄢陵侯彰北征乌丸,文帝在东宫,为书戒彰曰:‘为将奉法,不当如征南邪!’及即王位,拜仁车骑将军,都督荆、扬、益州诸军事,进封陈侯,增邑二千,并前三千五百户。追赐仁父炽谥曰陈穆侯,置守冢十家。”[25]276事在曹丕为魏王时,应看作建安末年史迹。
吕蒙得到孙权特别爱重,也通过类似情形有所表现。“(关羽)父子俱获,荆州遂定”之后,据《三国志》卷五四《吴书·吕蒙传》记载:“封爵未下,会蒙疾发,权时在公安,迎置内殿,所以治护者万方,募封内有能愈蒙疾者,赐千金。时有针加,权为之惨戚,欲数见其颜色,又恐劳动,常穿壁瞻之,见小能下食则喜,顾左右言笑,不然则咄唶,夜不能寐。病中瘳,为下赦令,群臣毕贺。后更增笃,权自临视,命道士于星辰下为之请命。年四十二,遂卒于内殿。时权哀痛甚,为之降损。”[25]1279-1280吕蒙病重时,“所得金宝诸赐尽付府藏,敕主者命绝之日皆上还”,并嘱托“丧事务约”。“权闻之,益以悲感。蒙子霸袭爵,与守冢三百家,复田五十顷。”[25]1280
吕蒙去世在建安二十四年(219),《资治通鉴》卷六八“献帝建安二十四年”记载:“吕蒙未及受封而疾发,权迎置于所馆之侧,所以治护者万方。”“病重瘳,为下赦令,群臣毕贺,已而,竟卒,年四十二。权哀痛殊甚,为置守冢三百家。”[26]
吕蒙得孙权“为置守冢三百家”,达到“守冢”户数的顶级规格,这也是孙权“哀痛甚”“哀痛殊甚”情感的一种寄托。吕蒙去世而孙权“为置守冢三百家”事,是君臣关系史值得特别重视的情节。
六、后世“守冢”“守墓”设置
两汉“守冢”制度对以后历朝行政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成为帝王们积极参与并倾心投入的一种政治表演形式,也成为帝制时代的一种兼有宣传作用和实践作用的行政规范。“守冢”又写作“守墓”。如《宋书》卷五二《袁湛传》:“又增守墓五户。”[27]1498
“守冢”设置多体现对重臣贵族的恩遇。如《晋书》卷七七《陆玩传》:“(陆玩)薨年六十四。谥曰康,给兵千人,守冢七十家。”19[28]2026
北族政治势力对中原传统的继承,对汉族重要人物的尊敬,值得注意。如《晋书》卷一〇五《石勒载记下》记载:“其下幽州,修祖氏坟墓,为置守冢二家。”[28]2738
最高执政者以“置守冢”表示对皇族外戚的厚意,是很普遍的方式。《宋书》卷九九《二凶传·始兴王濬》:“追赠潘淑妃长宁园夫人,置守冢。”[27]2439《魏书》卷八三上《外戚传上·常英》:“遣兼太常卢度世持节改葬献王于辽西,树碑立庙,置守冢百家。”[29]1817《魏书》卷八三下《外戚传下·胡国珍》:“追崇国珍妻皇甫氏为京兆郡君,置守冢十户。”[29]1833《隋书》卷七九《外戚传·高祖外家吕氏》:“诏并改葬,于齐州立庙,置守冢十家。”[30]《宋史》卷二五〇《王承衍传》:“其后公主请置守冢五户,从之。”[16]8818又如《魏书》卷一三《皇后传·文成昭太后常氏》:“依惠太后故事,别立寝庙,置守陵二百家。”20[29]327“置守陵二百家”的规模,是比较特殊的史例。《明史》卷三〇〇《外戚列传·陈公》:“帝乃命中书省即墓次立庙,设祠祭署,奉祀一人,守墓户二百一十家,世世复。”[18]7661则“守墓户”数额更多。
对于过去的政治对手,取胜者往往以“置守冢”“给守墓”的方式表示尊重,也用以实现对其残余势力的安抚。《旧唐书》卷五四《窦建德传》:“遣使往灌津,祠窦青之墓,置守冢二十家。”[31]2239《新唐书》卷八五《王世充传》:“使人如灌津祠充墓,置守冢三十家。”[14]3697《旧五代史》卷一一八《周书·世宗记》:“诏:‘故淮南节度使杨行密、故升府节度使徐温,各给守冢户,应江南臣僚有先代坟墓在江北者,委所在长吏差人检校。’”[15]1570《魏书》卷九九《卢水胡沮渠蒙逊传》:“又为蒙逊置守墓三十家。”[29]2208《周书》卷四八《萧琮传》:“梁二主各给守墓十户。”[32]《明史》卷一《太祖纪一》:至正二十六年(1366),朱元璋在“淮东平”形势下,“如濠州省墓,置守冢二十家”的当年,在讨张士诚誓师时宣布:“城下之日,毋杀掠,毋毁庐舍,毋发丘垄。士诚母葬平江城外,毋侵毁。”[18]14也有意表现一种开明胸怀。
《明史》卷三二五《外国列传六·苏门答剌》记载:“(宣德)九年,王弟哈利之汉来朝,卒于京。帝悯之,赠鸿胪少卿,赐诰,有司治丧葬,置守冢户。”[18]8422同卷《外国列传六·苏禄》写道:“东王次德州,卒于馆。帝遣官赐祭,命有司营葬,勒碑墓道,谥曰恭定,留妻妾兼从十人守墓,俟毕三年丧遣归。”[18]8424这些史例,都体现了对“远涉海道,万里来朝”的“外国”贵族的礼遇。
七、保护“先代帝王”陵墓的政治文化传统
前引《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秦始皇帝、楚隐王陈涉、魏安釐王、齐湣王、赵悼襄王皆绝无后,予守冢各十家,秦皇帝二十家,魏公子无忌五家。”以及《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诏曰:‘秦皇帝、楚隐王、魏安釐王、齐愍王、赵悼襄王皆绝亡后。其与秦始皇帝守冢二十家,楚、魏、齐各十家,赵及魏公子亡忌各五家,令视其冢,复亡与它事。’”“楚隐王”,颜师古注:“陈胜也。”“魏安釐王”,颜师古注:“昭王之子也。釐读曰僖。《汉书》僖谥及福禧字,例多为釐。”“齐愍王”,颜师古注:“宣王之子,为淖齿所杀。”“赵悼襄王”,颜师古注:“孝成王之子。”“魏公子亡忌”,颜师古注:“亡忌即信陵君也。”[20]76-77除了“魏公子亡忌”之外,都是“前代帝王”“先代帝王”。
宋武帝永初元年(420)闰月壬午朔诏曰:“晋世帝后及藩王诸陵守卫,宜便置格。其名贤先哲,见优前代,或立德著节,或宁乱庇民,坟茔未远,并宜洒扫。主者具条以闻。”[27]56南齐明帝建武二年(495)十二月丁酉诏曰:“旧国都邑,望之怅然。况乃自经南面,负扆宸居,或功济当时,德覃一世,而茔垅欑秽,封树不修,岂直嗟深牧竖,悲甚信陵而已哉。昔中京沦覆,鼎玉东迁,晋元缔构之始,简文遗咏在民,而松门夷替,埏路榛芜。虽年代殊往,抚事兴怀。晋帝诸陵,悉加修理,并增守卫。”[33]梁武帝天监六年(507)夏四月癸未诏曰:“命世兴王,嗣贤传业,声称不朽,人代徂迁,二宾以位,三恪义在,时事浸远,宿草榛芜,望古兴怀,言念怆然。晋、宋、齐三代诸陵,有职司者勤加守护,勿令细民妄相侵毁。作兵有少,补使充足。前无守视,并可量给。”[34]隋炀帝大业二年(606)十二月庚寅诏曰:“前代帝王,因时创业,君民建国,礼尊南面。而历运推移,年世永久,丘垄残毁,樵牧相趋,茔兆堙芜,封树莫辨。兴言沦灭,有怆于怀。自古已来帝王陵墓,可给随近十户,蠲其杂役,以供守视。”[30]66除了这几例外,顾炎武《日知录》卷一五“前代陵墓”条还引录了魏明帝、北魏高祖、北魏孝明帝、唐玄宗等相关保护“先代帝王”陵墓的诏书,并评论道:“古人于异代山陵,必为之修护若此。”[35]
对于“异代山陵”进行保护的做法,确实成为一种政治传统。唐《天圣令》之《丧葬令》有明确条文:“先代帝王陵,并不得耕牧樵采。”[13]351《旧五代史》卷一一〇《周书·太祖纪》:“唐庄宗、明宗、晋高祖,各置守陵十户,以近陵人户充。”“汉高祖皇帝陵署职员及守宫人,时日荐飨,并守陵人户等,一切如故。”[15]1459《宋史》卷二《太祖纪二》:“诏:西京、凤翔、雄耀等州,周文、成、康三王,秦始皇,汉高、文、景、武、元、成、哀七帝,后魏孝文,西魏文帝,后周太祖,唐高祖、太宗、中宗、肃宗、代宗、德、顺、文、武、宣、懿、僖、昭诸帝,凡二十七陵,尝被盗发者,有司备法服、常服各一袭,具棺椁重葬,所在长吏致祭。”[16]31在对被盗“先代帝王陵”“重葬”“致祭”之外,又宣布:“增前代帝王守陵户二。”[16]32《宋史》卷一七《哲宗纪一》:“陕西有前代帝王陵庙处,给民五家充守陵户。”[16]335从字面看,除了“陵”以外,对“庙”也予以保护。然而言“有前代帝王陵庙处”设置“守陵户”,其保护重心仍然在“陵”。所谓“庙”,可能即陵园祠祀建筑,即下文引录所谓“庙貌犹在”者。《宋史》卷一〇五《礼志·吉礼八·先代陵庙》:“诏:‘先代帝王,载在祀典,或庙貌犹在,久废牲牢,或陵墓虽存,不禁樵采。其太昊、炎帝、黄帝、高辛、唐尧、虞舜、夏禹、成汤、周文王武王、汉高帝光武、唐高祖太宗,各置守陵五户,岁春秋祠以太牢。商中宗太戊高宗武丁、周成王康王、汉文帝宣帝、魏太祖、晋武帝、后周太祖、隋高祖,各置三户,岁一享以太牢。秦始皇帝、汉景帝武帝明帝章帝、魏文帝、后魏孝文帝、唐玄宗宪宗肃宗宣宗、梁太祖、后唐庄宗明宗、晋高祖,各置守陵两户,三年一祭以太牢。周桓王景王威烈王、汉元帝成帝哀帝平帝和帝殇帝安帝顺帝冲帝质帝献帝、魏明帝高贵乡公陈留王、晋惠帝怀帝愍帝、西魏文帝、东魏孝静帝、唐高宗中宗睿宗德宗顺宗穆宗代宗敬宗文宗武宗懿宗僖宗昭宗、梁少帝、后唐末帝诸陵,常禁樵采。’”[16]2558“太昊”等14位帝王“各置守陵五户,岁春秋祠以太牢”,“商中宗”等10位帝王“各置三户,岁一享以太牢”,“秦始皇帝”等15位帝王“各置守陵两户,三年一祭以太牢”,“周桓王”等37位帝王“诸陵,常禁樵采”。
《宋史》卷一〇五《礼志·吉礼八·先代陵庙》还记载:“熙宁元年,从知濮州韩铎请:‘尧陵在雷泽县东谷林山,陵南有尧母庆都灵台庙,请敕本州春秋致祭,置守陵五户,免其租,奉洒扫。’”[16]2560定时祭祀及长期保护的政策,已经及于先古传说时代的圣王。如前说“太昊、炎帝、黄帝、高辛、唐尧、虞舜”,这里又突出说到“尧”和“尧母”。或许是对“濮州”“雷泽”传说中的“尧陵”等遗存的正式认定21。《宋史》卷一〇五《礼志·吉礼八·先代陵庙》还写道:“又以中丞邓润甫言,唐诸陵除已定顷亩外,其余许耕佃为守陵户,余并禁止。”[16]2560对“唐诸陵”予以保护的政治态度,又得到特殊的强调。《明史》卷二《太祖纪二》:洪武三年(1370)于“告武成于郊庙”,“大封功臣”之后,“遣使祭历代帝王陵寝,并加修葺”[18]25。洪武九年(1376),“遣官省历代帝王陵寝,禁刍牧,置守陵户”[18]31。《明史》卷一三六《答禄与权传》:“下礼官议,遂并建帝王庙,且遣使者巡视历代诸陵寝,设守陵户二人。”[18]3993
“历代帝王陵寝”之外,《宋史》卷一〇五《礼志八·吉礼·先代陵庙》:“诏孙膑等各置守冢三户,赵简子等各二户,慕容德等禁樵采。”[16]2559涉及并非“帝王”的重要历史人物,一如刘邦置“守冢”的“魏公子无忌”。而《元史》卷一六〇《阎复传》记载,元成宗元贞元年(1295)集贤学士阎复上疏言:“曲阜守冢户,昨有司并入民籍,宜复之。”而“其后诏赐孔林洒扫二十八户、祀田五千亩”,正是由于阎复的建议[36]。这当然是特别值得注意的政治文化现象。
八、“守陵”“守冢”“守墓”的宣传意义和实际作用
“守陵”“守冢”“守墓”作为国家行为,鲜明地体现出政治导向的作用。然而其实际作用应当说是非常有限的。这种制度,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遏制民间个体及小群体形式隐秘的盗墓犯罪,却无法抗御强势军政实力集团大规模的公开的陵墓盗掘。作为行政表现的“守陵”“守冢”“守墓”设置,其宣传意义常常超过实际作用。
在社会动荡年代,大规模的民众暴动的冲击,使得原有政治秩序被打破,这种设置完全报废。例如,新莽政权崩溃,“众兵发掘(王)莽妻子、父、祖冢,烧其棺椁及九庙、明堂、辟雍,火照城中”[20]4190。赤眉军入关中,“发掘诸陵,取其宝货,遂污辱吕后尸。凡贼所发,有玉匣殓者率皆如生,故赤眉得多行淫秽”[3]483-484。
即使在设置有“守陵”“守冢”“守墓”制度、朝廷名义上依然执政的时代,强势军阀以暴力方式发掘富家豪族冢藏甚至皇家陵墓的史例亦频繁见诸史籍。如董卓主宰朝政期间,“初平元年二月,乃徙天子都长安。焚烧洛阳宫室,悉发掘陵墓,取宝物”22[25]176。《文选》卷四四陈琳《为袁绍檄豫州》是袁绍举军进攻曹操时发布的檄州郡文。其中说到曹操发掘梁孝王陵墓事:“又梁孝王,先帝母昆,坟陵尊显,桑梓松柏,犹宜恭肃,而(曹)操帅将吏士,亲临发掘,破棺裸尸,略取金宝,至令圣朝流涕,士民伤怀。”据说曹操甚至在军中专门设立了指挥盗掘陵墓的官职:“又特置发丘中郎将23、摸金校尉,所过隳突24,无骸不露。”25[37]陈琳在袁绍败后,投靠曹操集团。《三国志》卷二一《魏书·陈琳传》:“袁氏败,(陈)琳归太祖。太祖谓曰:‘卿昔为本初移书,但可罪状孤而已,恶恶止其身,何乃上及父祖邪?’(陈)琳谢罪,太祖爱其才而不咎。”[25]600曹操不满陈琳在进行政治攻击时“上及父祖”,是指檄书中说到曹操“赘阉遗丑”,揭露其父祖与宦官集团有特殊关系,且为政丑虐一类话语。曹操所谓“但可罪状孤而已”以及所谓“恶恶止其身”等,似乎可以理解为对盗发陵墓等指责持默认的态度。
据《旧五代史》卷七三《唐书·温韬传》记载:“温韬,华原人。少为盗,据华原,事李茂贞,名彦韬,后降于梁,更名昭图。”作为活动于关中地区的军阀,温韬的盗墓行为有罕见的规模和惊人的影响:“为耀州节度,唐诸陵在境者悉发之,所藏金宝。而昭陵最固,悉藏前世图书,钟、王纸墨,笔迹如新。”当时舆论,斥其“劫陵贼,罪不可赦”[15]961。关于温韬“劫陵”事迹,《新五代史》卷四○《杂传·温韬》又有较详尽的记载:“(温)韬在镇七年,唐诸陵在其境内者,悉发掘之,取其所藏金宝。而昭陵最固,(温)韬从埏道下,见宫室制度闳丽,不异人间。中为正寝,东西厢列石床,床上石函中为铁匣,悉藏前世图书。钟、王纸墨,笔迹如新。(温)韬悉取之,遂传民间。惟乾陵,风雨不可发。”[17]441
尽管“守陵”“守冢”“守墓”政策有复杂的主观动机,尽管面对社会激烈动荡时代的陵墓破坏,其实际效能有限,但是其制度的遗存,毕竟在一定意义上对陵墓客观上有所保护。就历史文化遗产的存续,积极作用是应当肯定的。
中国古代历史遗产的物质存在形式中,墓葬特别值得重视。张光直先生在20世纪90年代回顾中国考古学的进步时曾经写道:“40年来中国考古学的伟大进展,是众所熟知的。这些进展的结果,使我们对中国古史的内容,增加了许多新的知识与了解,并将中国古史的剖面不论在幅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加以大量的扩张。出土这些新考古资料的遗址,有的是古代的宫殿或是聚落的废墟,但绝大部分是古代的墓葬,而且新出土文物中的精华,也绝大多数是自古墓中发现的。”先秦秦汉社会意识中,“魂魄神灵”理念有深刻的影响,“既然人死之后魂魄分离,魂气升天,形魄归地,那么古代的埋葬制度与习俗便必然具有双重的目的与性格,即一方面要帮助魂气顺利地升入天界,一方面要好好地伺候形魄在地下宫室里继续维持人间的生活。”张光直先生分析了汉代前后的墓葬习俗,指出:“在时代上较早期的葬俗与魂的关系似乎较为密切,而到了晚期即西汉以后则对形魄更加重视。”“但不论南北早晚,中国古代葬俗对魂魄两者都是加以照顾的。自早期开始的竖穴土葬便是为形魄安宅,而历代随葬品上的艺术表现也从不缺如人神沟通的象征意义。”他说:“中国古人对死后命运的关注,可以说明中国古代厚葬习俗的存在理由,但为什么在墓葬中发现的精美艺术品在墓葬以外的遗址中很少发现呢?我相信这是考古学上偶然的保存与否的现象。”张光直先生的如下判断是合理的:“《史记》上说殷纣王‘益收狗马奇物,充仞宫室’。武王伐纣时,《逸周书·世俘解》说‘得旧宝玉万八千,佩玉忆有八万’。司马迁记项羽入秦都咸阳,‘烧其宫室,虏其子女,收其珍宝,诸侯共分之’。由此可见三代秦汉时的宫室宗庙中也是富有珍宝的,但朝代一旦衰落,宫庙便常掳夺一空。除了偶然的遗存,如周原的青铜器窖藏和三星堆祭祀坑一类以外,中国古代美术精华就靠古人厚葬之风而部分幸存到今天供我们作研究古史的宝贵资料。”[38]
当然,有意义的古代文化遗存并不仅仅限于“珍宝”,但作为认识古代社会高等级文化创造的“宝贵资料”确实多发现于“墓葬”,是确定的文化史经验。
注意到中国古代物质生产史与物质生活史的重要遗存往往集中存留于历代墓葬之中,则应当对于汉代以来的“守陵”“守冢”“守墓”制度客观形成的积极的陵墓保护作用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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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又如《宋史》卷四五六《孝义传·易延庆》:“延庆居丧摧毁,庐于墓侧,手植松柏数百本,旦出守墓,夕归侍母。”参见脱脱:《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3393页。
2《魏书》卷三八《王慧龙传》:“吕玄伯感全有之恩,留守墓侧,终身不去。”参见魏收:《魏书》,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877页。
3有学者总结对于“秦始皇陵墓外侧兵俑坑的作用”的解释,“主要有四说,即守卫京城的宿卫军说,秦始皇东巡卫队象征说,送葬的俑群说,表彰统一全国军功所树纪念碑式的‘封’说”。参见王学理:《秦俑专题研究》,三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4王学理认为,“兵马俑坑的创设是秦始皇陵园建制的组成部分”,“俑坑因陵而存,而它又是秦代陵墓制度发展高度的集中反映”。王学理:《秦俑专题研究》,三秦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
5李贤注:“《谷梁传》曰:‘人之所聚曰都。’杜预注《左传》曰:‘郛,郭也。’”参见范晔:《后汉书》卷四二《光武十王传·东平宪王苍》,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437页至第1438页。
6“茂陵令”,见司马迁:《史记》卷二〇《建元以来侯者年表》,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065页;班固:《汉书》卷七四《魏相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133页;《汉书》卷七八《萧育传》,第3289页;《汉书》卷九二《游侠传·原涉》,第3718页。“长陵令”,见《史记》卷一〇四《田叔列传》,第2778页;《汉书》卷三《高后纪》,第99页;《汉书》卷七七《何并传》,第3266页。“杜陵令”,见《汉书》卷六七《朱云传》,第2914页;《汉书》卷七〇《段会宗传》,第3029页。“昌陵令”,见《汉书》卷八四《翟方进传》,第3415页。“平陵令”,见《汉书》卷八八《儒林传·瑕丘江公》,第3618页;《汉书》卷九〇《酷吏传·严延年》,第3667页。“霸陵令”,见《汉书》卷九三《佞幸传·董贤》,第3733页。
7《辽史》卷八一《萧孝忠传》:“葬日,亲临,赐宫户守冢。”参见脱脱:《辽史》,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285页。可能情形类似。
8西汉时已有令宫中女子服务于“诸陵”的情形。贡禹奏言汉元帝,说汉昭帝时供奉茂陵,“皆以后宫女置于园陵”。“诸陵园女亡子者,宜悉遣。独杜陵宫人数百,诚可哀怜也。”《汉书》卷七二《贡禹传》,第3071页,第3072页。
9其事更早见于《水经注》卷一九《渭水》:“《汉武帝故事》曰:帝崩后见形,谓陵令薛平曰:吾虽失势,犹为汝君,奈何令吏卒上吾陵磨刀剑乎?自今以后,可禁之。’平顿首谢,因不见。推问冢傍,果有方石,可以为砺,吏卒尝盗磨刀剑。霍光欲斩之,张安世曰:神道茫昧,不宜为法。乃止。故阮公《咏怀》诗曰:失势在须臾,带剑上吾丘。”见郦道元著,陈桥驿校证:《水经注校证》,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459页。今按:由此可知《汉武故事》《汉武帝故事》取材有相当早的史料。
10不过,《汉武故事》《汉武帝故事》成书或晚,其可靠性有必要讨论。
11后世明确以军事人员“守陵”的史例,有《旧五代史》卷一一四《世宗纪》:“赐守陵将吏及近陵户帛有差。”第1516页。《宋史》卷一二三《礼志二十六·凶礼二·上陵》:“昭陵使甘昭吉引定陵例,请置守陵奉先两指挥,京西转运司请减定陵卒半以奉昭陵,诏选募一指挥,额五百人。”第2884页。《宋史》卷三六二《范致虚传》:“致虚合步骑号二十万,以右武大夫马昌祐统之,命杜常将民兵万人趋京师,夏俶将万人守陵寝。”第11328页。《明史》卷八九《兵志一》:“正统二年,复因勇言,令锦衣等卫、守陵卫卒存其半,其上直旗校隶锦衣督操,余悉归三大营。”第2178页。“将万人守陵寝”是兵员数额最多的一例。《辽史》卷三七《地理志一·上京道》:“置蕃、汉守陵三千户,并隶大内都总管司。”第444页。户数至于“三千”,且同时安排“蕃、汉守陵”,其民族构成,也值得注意。
12“汉并天下”在正史中最初见于《魏书》卷九五《匈奴刘聪传》:“三代以往,守在海外,秦并列国,汉并天下。”第3041页。而西汉文物发现已经多见“汉并天下”文字瓦当。
13“楚隐王”,司马贞《索隐》:“《系家》作‘幽王’,名择,负刍之兄。”《史记志疑》:“案:‘陈涉’二字当衍。《汉书》诏词无之,盖诸帝王皆不称名也。《索隐》以隐王为楚幽王,大谬。”参见梁玉绳撰:《史记志疑》,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36页。《史记会注考证》引梁玉绳说,又写道:“愚按:注文搀入。”司马迁撰,泷川资言考证,水泽利忠校补:《史记会注考证附校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52页。
14《汉书》卷三一《陈胜传》:“高祖时为胜置守冢于砀,至今血食。”第795页。
15《汉书》卷四四《淮南厉王长传》:“乃以列侯葬淮南王于雍,置守冢三十家。”第2143页。
16此后又有《三国志》卷九《魏书·曹仁传》:“追赐仁父炽谥曰陈穆侯,置守冢十家。”陈寿:《三国志》,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76页。《三国志》卷五四《吴书·吕蒙传》:“蒙子霸袭爵,与守冢三百家,复田五十顷。”第1280页。
17刘据的遭遇,可参看王子今:《晚年汉武帝与“巫蛊之祸”》,载《固原师专学报》1998年第5期。
18《汉书》卷四三《郦食其传》作“汉诚闻之,掘烧君王先人冢墓,夷种宗族”。第2111页。
19《晋书》卷七七《陆玩传》还有“卫墓”的说法:“太元中,功臣普被减削,司空何充等止得六家,以玩有佐命之勋,先陪陵而葬,由是特置兴平伯官属以卫墓。”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026页。
20又见《北史》卷一三《后妃传上·文成昭太后常氏》,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95页。
21《日知录》卷二二“尧冢灵台”以为此说“不复考正”,相关传说,“《诗》《书》所不载,千世之远,其安能信之”?参见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栾保群、吕宗力校点:《日知录集释》(全校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5页至第1267页。
22《后汉书》卷九《献帝纪》:“董卓遂发掘洛阳诸帝陵。”第371页。《续汉书·五行志一》:“董卓多拥胡兵,填塞街衢,虏掠宫掖,发掘园陵。”参见《后汉书》,第3272页。《后汉书》卷七二《董卓传》也有关于董卓指使吕布发掘帝陵以及贵族官僚冢墓事的记载:“(董)卓自屯留毕圭苑中,悉烧宫庙官府居家,二百里内无复孑遗。又使吕布发诸帝陵,及公卿已下冢墓,收其珍宝。”第2327页至第2328页。
23《后汉书》卷七四上《袁绍传》及《三国志》卷六《魏书·袁绍传》裴松之注引《魏氏春秋》“先帝母昆”作“先帝母弟”,“桑梓松柏”作“松柏桑梓”,“帅将吏士”作“率将校吏士”,“又特置发丘中郎将”作“又署发丘中郎将”。参见《后汉书》,第2396页;《三国志》,第198页。
24“所过隳突”,《后汉书》卷七四上《袁绍传》作“所过毁突”,第2396页。《三国志》卷六《魏书·袁绍传》裴松之注引《魏氏春秋》作“所过墮突”,第198页。
25“污国虐民,毒施人鬼”,《三国志》卷六《魏书·袁绍传》裴松之注引《魏氏春秋》作“殄国虐民,毒流人鬼”。第198页。
编 者 按:原文载于《南都学坛》2020年第3期,如引用请据原文。
文稿审核:包苏那嘎
排版编辑:曹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