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昭君博物院理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9-8 浏览次数:5483 来源:呼和浩特市昭君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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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三章  管理层

                                          第四章  职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呼和浩特市昭君博物院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理事会章程。

第二条  本院名称为 “呼和浩特市昭君博物院”(英文名称为“Zhaojun Museum of Hohhot”)。网址:http://zjbwy.org.cn。

法定住所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西文化大厦。

第三条  本院的举办单位是呼和浩特市文物保中心,登记管理机关是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第四条  本院的使命是作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为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而征集、保护、研究、传播并展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  本院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院长是呼和浩特市昭君博物院的执行代表人。

第七条  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昭君博物院职能,负责陈列展览及馆藏文物保护管理、文物保护修复、信息和科研工作;向社会公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开展民族文物、匈奴文化、昭君文化及和亲文化研究工作。

(一) 文物的征集、保管、保护、研究展示;

(二) 举办各类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

(三) 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知识;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一节加强党的领导


第八条 加强党的建设。成立呼和浩特市昭君博物院理事会的党组织,将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呼和浩特市昭君博物院理事会全部工作,明确党组织对理事会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配备方式,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章程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理事会和管理层中的本院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积极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理事会行使人事管理自主权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式。凡涉及到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党组织必须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作出决定前,应征得党组织同意。


第二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九条  理事会是本院的评议、监督、协调咨询机构,理事会向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文物局)报告工作。

第十条  本院理事会成员13名,采用征选或推选方式产生,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社会公众代表8名,包括社会相关方代表2名、文博专家代表4名、观众代表1、媒体代表1名。由本院面向社会征选;

本院代表5名,其中院长一名,为当然理事,其余 4名由本院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保博物馆的使命、宗旨和目的的持续性;

   (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根据博物馆的使命和宗旨提供相应支持,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四)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五)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六)根据博物馆的使命和宗旨,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

   (七)规划博物馆的工作,检查和批准博物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

   (八)通过检查、批准、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决策博物馆财政预算支出和募集资金,保证博物馆的财政稳定;

   (九)审议博物馆馆长提名并与其签订合同,评估馆长的工作;

   (十)确保博物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馆的各项功能;

   (十一)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二)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三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三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十五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 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二) 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三) 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十七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院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院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院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院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一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新提名的增补理事,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


第四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由(举办单位)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文物局)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院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行使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制度。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院章程;

 (二)审议本院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院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院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五)审议本院机构设置方案;

 (六)提请上级组织部门任免本院院长、副院长;

 (七) 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执行会议记录制度。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院章程规定,致使本院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本院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院长、副院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院长、副院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选拔任免。

第三十三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王昭君墓体保护、陈列展览、文物保护与修复、科研研究、信息化建设、社会教育和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等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党建工作、经费预算、人事工作、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院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藏品保护、展览陈列、学术研究、信息化建设和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院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定本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 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 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院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职工


第三十六条  本院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  本院依法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院或本院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八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院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馆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四十二条本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本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换届和本院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呼和浩特市昭君博物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善、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 本院章程、理事会成员名单;

 (二) 本院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

 (三) 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四) 呼和浩特市昭君博物院机构设置、宗旨、业务范围、工作动态等基本情况。

 (五) 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本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院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五十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一条本院位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院理事会。




                              呼和浩特市昭君博物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6公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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